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

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

国办发明电〔2010〕40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根据国务院《关于修改<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>的决定》,为便于各地区、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、交通运输、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2011年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。

一、元旦: 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,共3天。

二、春节: 2月2日(农历除夕)至8日放假调休,共7天。1月30日(星期日)、2月12日(星期六)上班。

三、清明节: 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,共3天。4月2日(星期六)上班。

四、劳动节: 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,共3天。

五、端午节: 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,共3天。

六、中秋节: 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,共3天。

七、国庆节: 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,共7天。10月8日(星期六)、10月9日(星期日)上班。

节假日期间,各地区、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、保卫等工作,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,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,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。

国务院办公厅

2010年12月9日